一、就业报到证
1.含义
“报到证”(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只能一人一份。报到证为一式二联(正本和副本),正本为蓝色由毕业生持有,到单位报到时交给单位;副本为白色由学校(学工处)负责放进毕业生的档案。报到证须妥善保管,不论何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2.作用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派遣的书面依据,是毕业生人事关系正式从学校转移到社会就业单位的证明,是已正常解决人事关系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上班报到的凭证,是毕业生走上社会后办理任何人事关系手续的重要依据,是毕业生档案材料中的最重要材料之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凭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当月15日前,可领取全月工资)为计算工龄起始日。具体作用有:
※ 计算工龄;
※ 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 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 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的凭证;
※ 毕业生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
※ 毕业后个人档案存档的证明。
3.不发报到证的学生包括:继续升学、申请出国留学且不参加就业、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
4.报到证遗失的补办程序:
报到证遗失补办需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生本人申请;(2)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开具毕业生身份证明;(3)持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省教育厅就业办补办(按规定收取报到证工本费)。再在毕业后的当年内,可补办报到证,但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原证遗失,系补办”字样;超过一年的,不再补办报到证原件,可以补办《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
二、报到证改派
(一)概述
“改派”是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和主管部门核发报到证后,毕业生正式到用人单位报到前进行单位及地区调整的一种做法。通俗地说,就是指将派到原单位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等人事关系重新派到新的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一般来说,无特殊原因,毕业生不得随意办理改派。但毕业生如果已改变就业意向、更换单位,就需及时办理改派手续,否则会影响其人事关系的落实和解决。
特别说明: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方可办理改派相关手续。毕业两年以上者,按规定不能办理改派手续。
(二)改派程序
1. 毕业生向原分配单位提出改派申请,讲明改派原因。
2.原单位同意改派后,出具将毕业生退回学校或同意将毕业生改派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公函。
3.属调配不当的毕业生,由学校为其重新联系接收单位,或经学校同意由毕业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4.毕业生持原单位同意解约的函、原报到证和新接收单位的录用函到学校就业中心开具证明,再到省就业办开具新的报到证(若新的接收单位与原接收单位隶属于同一个省份,可以到本省就业部门办理,跨省必须到学校开具证明,再到学校所在省就业办办理)。
三、户口迁移证
户口由学校保卫处管理,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以便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已办理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可选择将户籍转入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也可转回生源地落户。
四、档案
档案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在学生毕业或出国、参军等情况下负责寄发,档案统一采用机要方式寄发,毕业生个人不得携带和保管。
1.毕业生分别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派遣,并按相应方式处理毕业生档案:
(1)升学(考上研究生、专升本被录取)的毕业生保留学生身份,不进行派遣,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的要求转递档案;
(2)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且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注明 “录用入编”(只有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才能“录用入编”)的,将毕业生派遣至该用人单位并将其档案转递至该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3)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且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注明“聘用”,单位不解决户口、档案关系,同时在协议书上加盖了人事代理机构的公章或出具了接收函同意进行人事代理的,将毕业生派遣至该人事代理机构,其档案转递至该人事代理机构(注:该种情况下,人事代理机构必须是就业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机构);
(4)已落实就业单位,但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注明“聘用”,单位不解决户口、档案关系,没有办理择业代理,也未签订人事代理和托管协议的,将其派遣至生源地就业管理部门,其档案也随寄;
(5)未落实就业单位,但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的,将毕业生派遣至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档案转递至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注:该种情况下属空挂人才,不能办理改派手续);
(6)未落实就业单位,没有办理择业代理,也未和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将其派遣至生源地就业管理部门,档案也随寄;
(7)已入选各省市“选调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村官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的毕业生,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派遣和档案处理;
(8)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的,如果没有办理择业代理,也未和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将其派遣至生源地就业管理部门(同上),其档案转递至生源地就业管理部门;如果和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的,将毕业生派遣至该人事代理机构,其档案转递至该人事代理机构;
(9)因各种原因办理了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择业代理服务项目的,保留其毕业生派遣资格,档案转递至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档案寄发
毕业生档案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各学院于6月30日前整理好交学生工作处统一归档,学生工作处于7月份通过机要寄往相关单位。毕业生在8月份后可以通过学校学工处网上查询本人档案去向。需要提前调档的毕业生(如升学、公务员等),可凭相关证明自行提前向学工处申请提档寄发。
五、党团组织关系
毕业生的党团组织材料由所在学院负责整理。
六、择业代理
择业代理是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方便毕业生保留派遣资格的便利政策。该中心为办理择业代理手续的毕业生提供户籍托管(择业代理一年以上)、升学及出国政审证明、用工证明、就业信息提供及就业单位推荐、职称评定等服务。具体办理请登录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jxbys.net.cn)。“择业代理”时间从毕业生毕业年份的7月1日算起,择业代理服务费:25元/人/月(赣计收费字[2003]422号)。